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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血帝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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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章 大宪

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,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……”

“第八款,国会有权:一,赋课并征收直接税、间接税、关税与国产税,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帝国防务与公共福利,但所征各种税收、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;二,以帝国之信用借款;三,管理同外国的、各省之间的和同各藩属国家的贸易;四,制定帝国统一的历法和国民条例;五,铸造货币,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,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;六,规定有关伪造帝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;七,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,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;八,设立帝国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;九,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;十,宣战,制定关于俘获物的条例;十一,招募军队并供给军需,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;十二,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的条例;十三,规定征召民团,以执行帝国法律、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;十四,规定民团的组织、装备和纪律,规定用来为帝国服役的那些民团的统辖事宜,但民团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团的权力,由帝国zhèngfu行使;十五,对于由经国会批准和相关省议会同意而成为帝国zhèngfu所在地的地区,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;对于经省议会同意,由帝国在该省用于建造要塞、弹药库、兵工厂、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,亦行使同样的权力;十六,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帝国zhèngfu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……”

“第九款,一,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,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。二,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。三,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,都不得给予一地以优惠于他地的待遇。四,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,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。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,应经常公布。五,凡在帝国下担任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,未经国会同意,不得从外国接受任何礼物、报酬、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。”

陈宝缄中间插话道:“国会权力似乎过大了?”

谭嗣同道:“非也,国会乃国民之代表,其权力为国民之权力,帝国既然为国民权力所建筑,又何其担心国会权力之大,泰西各国皆有国会掌大权,国家形势安和,君民同心同德之故事,陈大人过虑了。下面一条乃本人与牛大人共拟,盼望各位高见。”

文易笑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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